2019年1月8日,生態環境部網站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痘瘜W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是我國第一部把境內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口的所有化學物質納入統一的環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控的法律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條例(征求意見稿)》包括六章共四十五條。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政府部門職責等綜合內容。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了對現有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的有關要求。第四章規定了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有關要求。第五章規定了相關人員、機構和企業的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規定了術語定義、豁免條款、與國際法銜接以及生效日期等。
《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建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體系為目標,采取分類個管理,聚焦于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積性,或對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具有較大危害,或潛在環境暴露風險較大的化學物質,以《中國化學物質名錄》作為現有化學物質和新化學物質的判別標準,分別設計了我國的現有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制度,以及新化學物質的登記準入和風險預防制度。
一、現有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制度
環境風險評估是為了針對性的制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提供科學依據而開展的基礎性技術工作。環境風險評估主要是通過對特定化學物質的危害鑒別和暴露評估,識別該化學物質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及不確定性,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環境風險評估包括化學物質基本信息報告、環境風險篩查、化學物質賦存情況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等四項主要工作內容。首先,要求企業每年向主管部門報告其上一年度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口化學物質的基本信息,包括化學物質名稱、用途和數量等,為開展優先評估化學物質篩選及環境風險評估工作提供基礎數據。其次,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對可能存在潛在風險的化學物質優先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制定、調整和公布優先評估化學物質風險評估計劃。生產、進口列入優先風險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的企業,需要向主管部門報送優先評估化學物質的環境暴露及必要的危害數據。第三,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開展化學物質賦存情況的調查監測工作,重點監測優先評估化學物質、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及其他需要監測的化學物質,為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提供暴露數據,調整化學物質風險管控措施提供支持。最后,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優先評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評估工作,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明確化學物質風險情況,為制定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名錄和實施風險管控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化學物質風險管控制度的核心即是名錄管理。根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結果,主管部門將分別逐步制定、調整和公布《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名錄》、《嚴格限制化學物質名錄》、《禁止化學物質名錄》,并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首先,經環境風險評估可能對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存在不合理風險、需要實施風險管控的化學物質將列入《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名錄》。列入《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名錄》的物質,根據排放去向將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受大氣、水、土、海洋等污染防控法規的管控,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限制用途,限制產品中含量等控制措施。同時,企業需要每年在信息公開平臺上發布上年度信息報告,向下游用戶傳遞物質危害信息與風控措施要求。第二,在采取了相關風險管控措施后,依然不能有效控制絕大多數用途風險的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將列入《嚴格限制化學物質名錄》,禁止用于某些特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列入《嚴格限制化學物質名錄》的物質,實施進出口許可管理,企業需要在進口或出口嚴格限制化學物質及其混合物之前,申請嚴格限制化學物質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第三,在采取了相關風險管控措施后,依然不能有效控制風險的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將列入《禁止化學物質名錄》,禁止其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另外,《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名錄》、《嚴格限制化學物質名錄》、《禁止化學物質名錄》均包括了中國已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管控的化學物質、嚴格限制化學物質或禁止的化學物質,切實履行國際公約相關要求。
二、新化學物質的登記準入和風險預防制度
實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準入制度,在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前對其進行評估與審查,以此預防新生產或進口的化學物質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帶來風險。與2010年開始實施的修訂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相比較,本《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我國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制度進行了部分調整。
首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其次,生產量或進口量>=1噸/年且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新化學物質需要辦理登記,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完成登記,取得登記證。對于經判別屬PBT類的新化學物質,將不予登記,并列入《禁止化學物質名錄》。第三,產量或進口量<1噸/年、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2%的聚合物或低關注聚合物、以工藝和產品研究開發為目的且生產量或進口量<10噸/年且不超過二年的,需要辦理新化學物質備案,提交備案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取得備案回執。最后,用于實驗室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新化學物質,且生產量或進口量<100kg/年的新化學物質將豁免新化學物質登記或備案。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具體規定將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三、罰則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五章)對未依照本條例開展工作,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測試機構和企業單位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包括行政處分、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或停產整頓、公告違法行為、記載不良記錄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試機構出具虛假試驗報告的,將被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且五年內不再受理其提交的測試報告;涉事的實驗室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被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
企業在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出口化學物質的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公告其違法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闡述,可以理解我國將要建立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對現有化學物質與新化學物質設計不同的管理制度,但都要通過實施科學的風險評估工作,識別出高風險化學物質,采取源頭預防或綜合防控措施,防范化學物質風險,并通過公眾知情,最終達到控制或降低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的目標。重點管控的對象是固有危害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或在環境中可能長期存在并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化學物質(通常我們稱這類物質為PBT或vPvB或CMR)。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生態環境部將負責組織全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工作。同時,國務院發改委、工信部、海關總署等多個主管部門將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聯合開展化學物質的風險管控工作。聯合監管也必將對在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造成全方位的威懾和嚴厲打擊,促使各執法部門、測試機構和企業單位等相關利益方切實的履行義務,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在化學物質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活動中,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企業是化學物質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活動的主要實施單位,依法向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對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與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都具有關鍵的作用。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的化學物質列入不同的管控《名錄》,企業所需要依法報告的信息和實施的風險管控措施不同,簡述如下:
注: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PBT類新化學物質,也會列入《禁止化學物質名錄》。
(1)列入《中國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企業應每年向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其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口化學物質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用途和數量;
(2)列入“優先評估化學物質風險評估計劃”的化學物質,企業應向主管部門報告優先評估化學物質向環境排放的數據、企業周邊情況等信息,以及必要的化學物質物理化學性質、健康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數據。
(3)列入《優先控制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企業應當每年在優先控制化學物質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上發布其上一年度優先控制化學物質的基本信息,并向下游用戶傳遞優先控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措施要求。同時,企業還需要符合主管部門提出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管控,固體廢物處置,清潔生產審核,限制用途,限制產品中含量等控制措施。
(4)列入《嚴格限制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企業應在在進口或出口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嚴格限制化學物質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并禁止用于特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
(5)列入《禁止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禁止企業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
(6)新化學物質,即未列入《中國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企業在生產或進口前,需要根據規定完成新化學物質登記或備案。未登記或備案的新化學物質,不得生產或進口。
目前,主管部門已完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開征求意見,預計主管部門將對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開展進一步的專家研討和論證工作,我國第一部全面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亦將有序推進。我們在此鄭重的建議,進行化學物質的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活動的企業,能夠關注《條例(征求意見稿)》所提出的我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風險防控的制度,并切實履行企業的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化學物質(特別是PBT或vPvB類或CMR類化學物質)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風險,提前做好充分準備,以從容應對即將到來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