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點須知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模式改革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
二、改革內容
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模式,根據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性和危險貨物包裝類型設定檢驗作業環節(地點)和比例。
三、危險化學品的范疇
1. 危險化學品的定義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2.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關系
根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涵蓋的貨物范圍,既有重疊又有不同。兩者對包裝均有特殊要求。區別在于,危險化學品僅包含化學物質,而危險貨物包含物質和物品,因此部分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例如鋰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
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許多危害健康和環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型)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例如硼酸。
四、新模式下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要點
1. 單證申報項目
企業申報信息應包括:
- 危險類別
- 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
- 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
- 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
- 《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 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 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
- 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2. 單證申報要點
(一)申報信息須完整、準確、匹配
“檢驗檢疫名稱”申報為危險化學品的,“貨物屬性”應勾選“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并填寫“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展示欄選擇為“危險貨物”的,其他信息欄需填寫“UN編號”“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除外)和“包裝UN標記”(散裝除外);展示欄選擇“非危險貨物”的,“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中的其他信息欄可為空。申報為“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的,不得選擇非危險化學品的檢驗檢疫名稱。
申報的“檢驗檢疫名稱”顯示的危險類別應與“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中“危險類別”欄的主危險類別相一致;“包裝UN標記”欄中反映的包裝類別一般應高于或等于“包裝類別”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
(二)申報材料須完整、準確、匹配
應提交的材料:危險公示標簽(散裝除外)和安全數據單的樣本、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說明(適用時)。
危險公示標簽(樣本)應至少包含化學品標識、象形圖、信號詞、危險說明、防范說明和供應商標識等6項內容。不大于100 ML的小包裝可以使用簡化標簽,防范說明可以省略。
安全數據單應至少包含化學品及企業標識、危險性概述、成分/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理、操作處置和儲存、接觸控制/人身防護、理化特性、穩定性和反應性、毒理學信息、生態學信息、廢棄處置、運輸信息、法規信息、其他信息等16項信息,不得空項。
符合性聲明的要素不應少于《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附件1規定的要素,未填寫相關內容的應注明原因?;瘜W品正式名稱應與《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品名”欄一致,危險種類應填寫申報進口貨物的實際GHS分類。對于屬于危險貨物的,應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以及相應運輸方式的危險貨物運輸國際規章的要求。
(三)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中相關信息須一致
包括申報材料中相關的信息是否一致,系統申報信息與所提供資料的信息是否相互一致。
(四)單證申報要求須落實到位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時,應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如實填報貨物屬性、檢驗檢疫名稱、危險類別、包裝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和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等,并按照申報貨物項分別上傳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后,應及時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查詢檢查通知。
五、常見問題
1. 怎么判定產品是否需要申報為危險化學品?例如我司進口的一批桂油,產品稅號為3301294000,經查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海關商品編碼,還要看產品性質是否為危險化學品嗎?
答:是否屬于?;?,關鍵看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范圍。經查詢《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桂油不屬于?;返姆秶?。
2. 明確未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在單一窗口進口報關單整合申報時,應當申報為件裝危險化學品還是非危險化學品?
答:產品屬于未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一般化學品,按非危險化學品向海關申報。
3. 進口危險化學品報關填報時,需填報危險貨物信息包括哪些?
答: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
4. 請問如屬于未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但屬于危險貨物,進口時是否需要進行“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
答:僅屬于危險貨物(但未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且不屬于進口法定檢驗的,無需進行“審單驗證+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檢法》的規定:出口危險貨物需要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進行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5. 企業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6.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哪些?
答:(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由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7. 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嗎?
答:企業需準確申報目的地檢驗機構,目的地檢驗機構盡量選擇企業所在地海關,方便屬地海關盡快落實目的地檢驗,及時處理檢驗過程中遇到的異常問題;提倡提前申報,提高危險化學品通關效率;提前向屬地海關預約檢驗,積極配合屬地海關落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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